88年规定:
【中国交通法】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一九八八年七月四日公安部[88]公发15号文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条例》若干条款作如下解释:
和我们有关的是第九条:
九、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中的“饮酒后”,是指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 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发现驾驶员有酒精反应的,均可按酒后开车予以处罚。
第(九)项中的“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
制行为能力的疾病。例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疾,肢体 严重伤残等。“过度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96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公安部解释
生理缺陷:运动功能障碍,四肢不全,拇指残缺,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二指,下肢不等长度大于5CM。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以上规定和现在不同,都是可以驾驶大货车的,那个时候基本是解放、黄河、南京嘎斯、小车基本是北京212等。都是没有助力的,
对待残疾人是前进还是倒退,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