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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15:58:51 来源: 南国早报(南宁)
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电动车年检是否科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应不应该全面禁止?10月27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就《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修改,征求交警、法律人士、质监、残联、城管等方面的意见
1
电动车3年检一次?
观点:恐增加车主负担
修改稿:
实施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运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不合格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改正,在改正前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部门论证:
来自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廖原教授认为,电驴年检的规定会增加行政负担和车主的负担。他说,驾驶非机动车安全与否,最关键的还是驾驶人,如果司机觉得不安全,自己会去送检。立法应把重点放在电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理上。建议把“3年检一次”修改为“3年内车辆不处理涉及违章或交通事故的,禁止在路上行驶”,这可能比检验制度更有效。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的代表提出,制定一个年检制度相当于设定一个行政许可,不能草率决定,需要经过社会评估。而且,检验的最终目的是安全问题,但是检验是否能解决安全问题,有待立法者考虑。另有专家认为,非机动车没有机动车的技术要求高,对年检的要求不应该比机动车严格。
对此,起草部门、南宁市交警支队的代表解释说,制定该规定的本意不是为了增加非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主要是针对每年度的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行为做个检查。如果电动车主都依法执行了,继续保留上路许可,如果没有依法履行则做相应惩处,这不涉及技术检验,费用不会很高。
2
残疾车搭客全面禁止?
观点:不能一刀切
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申请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其中之一就是未设置驾驶人座位以外的乘车人座位,以及车篷、车厢。
法工委向与会部门征求意见,询问《条例》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行为应该如何规范,是在全市还是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有无必要禁止所有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
南宁市交通局的代表提出,在多年的执法查处中发现,残疾车后面载的人90%是乘客。如今电动车也开始搭客,仅今年9月,查处的电动车非法载客运营就有200多例。该代表认为,执法部门应支持全面禁止残疾人轮椅车、电动车载客,打击非法营运。
也有专家持不同看法。廖原认为,尽管政府三令五申,残疾车和电动车非法搭客现象仍屡禁不止,这是因为目前南宁市交通运力不足,而市场又有需求所致,“试想,如果凌晨5时要出门赶飞机,公交车没有运营,出租车也打不到,只能求助于非法营运车辆,这时候还得感谢人家”。他认为,非机动车搭客弥补了现有运力的不足,客观上满足了百姓的交通需求,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管制来压制,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能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设施的覆盖,让市民出行更加便利,才能挤压电动车搭客的生存空间”。
来自市残联的代表认为,如果一刀切全面禁止残疾车载人,规定不够人性化。广西交警总队的代表认为,部分残疾人出行时确实需要陪护,可以借鉴昆明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持有3级残疾证以上的残疾人驾驶残疾车的,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3
要制定电驴新目录?
观点:将超标车踢出去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认为,自治区在2013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由自治区质监局会同交警、工商、工信委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而且,目前南宁市本级也没有检测部门,均由广西质检院来覆盖。如果制定区、市两个目录,不仅部门之间容易打架,且“证出多门”。建议采纳广西办法的规定。
“如果觉得自治区的目录标准较宽,南宁市可否执行更严格的标准?”有专家说,据了解,不少电动车在送检时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但是在目录出来后,往往在销售的时候,电驴的限速器和重量就“变脸”。目前,南宁街头有不少挂了正式牌的“超标车”,却都是在目录内的车型。专家认为,目前自治区目录中部分超标车不适合南宁市的管理需要,建议考虑出台南宁市的目录标准。
有专家提出,南宁市在执行自治区目录给电动车上牌时,能否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排除一些跟目录不一致的超标车。对此,质监部门的代表认为,今后如何具体实施有待进一步论证,同时还要考虑法律依据。该代表透露:“目前,自治区质监部门正在做市场调研,准备修改和完善目录。”
4
违法提醒应该送达?
观点:不能嫌麻烦就不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对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进行提醒: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9分以上的;
(二)逾期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的;
(三)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的;
(四)机动车临近报废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来自交警部门的代表均认为,对车辆违法行为和记录情况进行提醒,是交警部门不断拓展服务渠道,提升管理水平的体现。但是,把这些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意味着不完成法定职责,要承担一定法律后果。而在现实中,有些驾驶人更改资料后不告知交警部门备案,部门想提醒也联系不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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