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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uensen66 于 2011-9-23 11:52 编辑
「三十而立」--- 一位重度脑性麻痹数学博士的生日宣言
孙嘉梁写于 2011年9月22日 18:01
今年六月,自美国德州大学Austin取得博士学位后,我与长久以来一直照料我居家生活的父母,在五年漂泊异乡的生活后,终于返回台湾;这恰好是我迈入三十岁的一年。孔子说:「三十而立」;但对于出生就患有重度脑性麻痹,导致肢体语言与功能受损的我来说,如何才能够「自立」?这个问题已经在我脑中被思考了十几年。
克服一切身体障碍,自行处理日常生活一切大小事?
虽然有幸拥有一直为我做复健的父母,但因为我身体失能情况严重,总是有一些事无法独力完成:我曾经费了一个多小时坐在马桶上自行完成淋浴(包括头发,但无法使用洗发精),但是有一些部位总是无法清洗乾净,而且用尽全身力气为自己洗澡,也失去了洗澡的目的;再者,若花上几乎所有的时间与精力,只为了能自行完成一切生活所需,那么我如何能发挥所学,对社会做出贡献,也成就自己的理想?最后,就算我能够完全地自理生活,世界上还是有些人无法做到;难道,做不到的人,就无法「自立」而在社会里被边缘化吗?若是如此,人类文明与禽兽何异?事实上,人类文明与禽兽的重大差别之一,就是透过分工,一个人毋须完全自理生活,否则每个人都需具备砍柴、插秧、种稻等能力。
依靠父母或伴侣?
虽然父母对于我的关爱是永远的,但他们并不能永远陪在我身边;而即使在他们有能力协助我的时后,我们的生命也不该理所当然地被绑在一起。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就算情感上与他人有多么深的连结,都还是应该保有独立的个性与价值观,以及生活空间去追寻自己的梦。一个人不应该永远为别人而活,也不应该被迫活出别人期望的样子。伴侣也是如此,虽然两个人会在一起必定有相互吸引之处,也因为所产生的爱而互相照顾,但这发自于情感的照顾责任,不该成为加诸在彼此生命中的义务;若这种照顾变成了不得不为的义务,不但双方各自的主体性会随之丧失,爱也会因此变质。我想,「重障者必须完全依靠伴侣照顾」的错误观念也是导致我们不容易寻得伴侣的因素之一吧!
雇用外籍看护?
外籍看护的产生本质上就是来自于压榨廉价劳力的思维,除了有违反人权的嫌疑外,也是一种浪费人力资源的作法;以我为例,就并不需要24小时的人力协助。另外,时时刻刻不间断的顾佣关系,很容易造成许多问题;而为数可观的聘请费都必须全数由障碍者或家属负担,对于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
住进安养机构?
有服过兵役的男生都知道,军中最大的缺点,并不是大量的体力操练,而是缺乏个人自由。安养机构的设计,必然是以「管理者」的方便为最优先考量,在这样的环境下,成为「被管理者」的我们,失去了自我选择生活方式的机会;日复一日地过着被安排好的生活,一个人的生命还有什么价值呢?
难道,重度身心障碍者的命运,只有上面几种选择吗?
因缘际会下,在美留学期间,接触了「自立生活」的理念:不论是多么重度的身心障碍者,都有权利过着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自主生活。这个发源于美国的观念,经由日本,辗转传入台湾,促使了「社团法人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的成立;协会引进「个人助理」的观念与服务,在「尊重障碍者主体意志」的前提下,有给职的「个人助理」代替障碍者身体失能的部分,使障碍者能够与常人一般地自主生活。我也在协会的帮助下,搬出了原生家庭,进行着这一条「自立生活」的生命之旅。然而,让每个人能够自主地生活,其实是国家不可懈怠的责任。在我迈入三十岁的这一天(2011年9月24日),我将于下午一点钟,在凯达格兰大道前,向台湾政府与社会发表「自立生活宣言」:
「自主生活」是一项基本人权,身心障碍者的由于部分身体功能的受损,以致无法仅靠个人的能力,在生活中保有完整的自主性;站在保障人权的立场,国家应该以制度提供足够的支持,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主生活」的权利。
三年来,「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在拮据的经费下,已经帮助数名重度肢体障碍者,搬离原生家庭或教养机构,自主地生活在社区中,并且参与社会。这些朋友也将集结起来,用简短的故事来说明「自立生活」在生命中造成的改变;藉此达到下列目的:
1. 让社会大众了解:即使是重度的障碍者,在足够的支持下,也能自主地生活并参与社会;而这种经验对于一个生命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2. 引起舆论,促使政府完整地保障每个人「自主生活」的基本人权;具体地讲,我们要求内政部基于如后说明的理由,检讨并改善居家服务制度,并且修正即将实施的「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支持试办计画」。
目前各地方政府社会局提供的居家服务,并无法保障重度身心障碍者享有「自主生活」的基本人权,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定位与宗旨,完全忽视障碍者的主体性。以我现在使用的服务为例,其契约书开头即载明:「(本服务)旨在提供喘息式照顾服务,以舒缓家庭长期照顾压力,减轻家庭负担」;对于一个成年的身心障碍者而言,此预设立场是非常荒谬的!这项制度的具体缺失,有以下几点:
1. 核定下来的服务提供时数显然不能满足与评估时所发现到的需求。
2. 派遣单位无法在障碍者需要协助的时间,派出人力来填满核定下来的时数。
3. 男性服务员人数偏低,造成无法提供体力需求较大之服务,如搬移。
4. 不提供维持生理机能所需之侵入性服务,如:导尿、挖粪、涂药。
要完整地保障「自主生活」的权利,仅仅弥补障碍者的「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是不够的。为此,内政部即将在明年实施「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支持试办计画」,目的在于「协助身心障碍者自我决定、选择、负责,在社区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此计画在框架上模仿「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三年来所提供的「自立生活支持服务」,但其内容完全忽视身心障碍者的实际需求,以及计画的可行性;在许多不合理的规定中,与接受服务的身心障碍者最为相关的有:
1. 个人助理支持服务费,每小时新台币110元;即使对于极重度失能的身心障碍者,每月补助最高上限也只有48小时。平均计算起来,即使是极重度失能的身心障碍者,每日最多也只能获得1.6小时的补助,如此少的时数,连协助完成基本的生活起居都不够,遑论促进社会参与;更实际的问题是,如此低的报酬,根本无法引起大多数人担任个人助理的动机。(平均每日约176元的服务费,扣除往返服务地点的交通费之后,已所剩无几!)
2. 同侪支持员对于同一身心障碍者每年最高个案谘询费仅补助10小时。一位身心障碍者由于长期以来处于被保护与被限制的环境,在自立生活计画执行的初期,是需要同侪支持员付出大量时间,帮助他连结各种资源,陪伴他尝试各种可能的生活形态,才能建立他的信心,找寻出他想要的生活模式。每年10小时的补助,令人不解此计画的规划者,是否有一丝了解身心障碍者开始「自立生活」时所會面臨到的實際困難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