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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出租车
残疾人能否开出租争议持续数年 安全与歧视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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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无阻, 车行天下
28/12/2010 09:46:53
2010年12月27日 15:20 来源:工人日报
2010年4月1日,公安部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北京及各地残联纷纷表示,争取5年内实现残疾人开出租车就业。10月28日,九江市37名拿到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向政府申请出租车营运手续,并由此引发讨论。
残疾人开出租的路途还有多远
出租车司机要求身体健康,残疾人与身体不健康是否能划上等号?身体健康一定要肢体健全吗?残疾人开车是否一定不安全?拒绝残疾人从事出租车行业是否存在就业歧视……我们将问题提出,与大家共同讨论。
——编辑手记
2010年4月1日,公安部放宽了残疾人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全国残疾人领取驾驶证的越来越多。
在今年第20个“全国助残日”,北京以及各地残联纷纷表示,争取在5年内实现残疾人开出租车,出租车将成为残疾人新的就业渠道。
目前,我国香港已有残疾人从事出租车行业,驾车事故率甚至比健全人还低。
2010年,江西省九江市157名残疾人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其中37名残疾人向政府申请办理出租车运营手续,有关部门以不符合地方规定中的身体健康条件为由拒绝。
残疾人是否能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各方给出不同说法。
残疾人申请开出租
37名残疾人联名向九江市政府递交报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核发出租车营运证,有关部门经研究后未予批准。
2010年8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的残疾人朱晓青(化名)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
2010年10月29日,他驾驶着新买的比亚迪残疾人专用汽车来到九江码头拉客。
同日,九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运管处)运政稽查支队接到投诉,称有残疾人在火车站、码头等地揽客,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司机是朱晓青。
今年42岁的朱晓青,因患小儿麻痹症双腿残疾,以补自行车轮胎、修鞋、擦鞋维持生计。
10年前,他和一些残疾人朋友开始从事残疾人助动车运营。2008年12月,九江市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市209辆残疾人助动车进行审核发证,允许他们在市区营运,朱晓青便是其中的一员。
2010年6月,九江市政府发文要求在市区范围内取缔非法“摩的”,但对209辆残疾人助动车的经营权准予保留。
2010年4月1日,公安部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施行,放宽残疾人考取驾照、驾驶汽车的门槛。
2010年8月20日,朱晓青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向亲戚借钱购买了一辆残疾人专用轿车。
据了解,在209名从事残疾人助动车经营的人员中,已报考、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有157人,其中68人已购买或订购了残疾人专用轿车。
2010年10月28日,37名残疾人联名向九江市政府递交报告,申请批准209辆残疾人助动车的经营人员,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购置残疾人专用轿车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出租车营运证。他们同时建议,九江市残联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成立残疾人出租车营运公司。对此,有关部门经研究后未予批准。
九江市运管处副处长兼运政稽查支队支队长叶琦证实,确实有数十名残疾人来到运管处,申请允许他们使用购置的残疾人专用轿车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
据悉,自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要求后,江西省报名、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日益增多。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700余名残疾人报考、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许多经济宽裕的还购买或订购了残疾人专用轿车,并向当地政府提交申请,希望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
残疾人能不能从事出租车运营,引发各方关注。
安全与歧视的讨论
残疾人身体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对车辆行驶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反应和处置存在障碍。
残疾人开车不安全是一种想当然的偏见,身体器官的残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江出租车运管部门表示,残疾人开出租车在江西乃至全国还是空白,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残疾人不得从事出租车运营,但这一要求与现行有关政策发生冲突。
残疾人开出租的消息一经传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观点一 残疾人在身体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在反应灵敏度和处置上存在障碍。
观点二 残疾人从事出租车行业存在自我安全防范问题,一旦发生他人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财物、车辆,其很难对抢劫者采取有效的反抗措施。
观点三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允许残疾人开出租车。上世纪80年代,香港开始允许残疾人开出租车,目前事故率为零。
观点四 残疾人能否从事出租车营运应考核驾驶人的职业道德、驾驶技术、安全意识、交通法规遵守状况。残疾人开车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拒绝残疾人的从业申请,客观上剥夺了他们的就业机会,是歧视行为。
观点五 国家既然允许残疾人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意味着认可他们掌握了安全驾驶汽车的技能,他们希望和健全人一样有均等的就业机会。
观点六 残疾人开车不安全是一种想当然的偏见,身体器官的残缺并不必然导致相应功能的丧失,“无手车神”何跃林与“中国残疾车王”孙杰就是最好的明证。没有科学、权威的数据表明残疾人驾驶员比他人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对于九江出租车运管部门无法办理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的说法,朱晓青表示不能接受:“此举就是就业歧视!能否从事出租车营运应考核职业道德、驾驶技术,而不是以司机是否残疾加以限制。有关部门拒绝残疾人从业申请的决定,是一种明显的歧视行为。
九江市交警部门表示:“只要残疾人符合报考条件,并顺利通过了驾驶员考试,他就已经具备了安全驾驶汽车的技能。另外,他们的车辆按照要求进行改装,通过验收合格,这辆汽车的安全性能便具备了上路行驶的条件。”
健康与健全的纷争
残疾人与身体不健康是否能划上等号?身体健康到底应如何理解、定义,需要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身体健康和肢体健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身体健康直接解释为身体无残疾、无畸形,是对健康含义的歪曲。
九江市运营处副处长叶琦在谈到如何界定残疾人健康标准时表示:“国家法律对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作出了应该身体健康的规定。如果残疾人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有关法规却没有对出租车驾驶员身体健康程度作出具体规定,于是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了一些具体表准,作为申请出租车从业资格的条件之一。如何看待这种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残疾人与身体不健康是否能划上等号?身体健康到底应如何理解、定义,需要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出租车司机的健康标准如何界定,各界给出了不同看法。
观点一 国家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出租车司机的健康条件,一些地方法规或者政策增设条件,限制了残疾人申请出租车运营的权利。身体健康和肢体健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身体健康直接解释为身体无残疾、无畸形,是对健康含义的歪曲,剥夺了残疾人应当享有的就业权利。
观点二 残疾人身体是否属于健康应当按照医学标准进行界定。但一位九江市医疗界权威人士称,医学界对于残疾人是否属身体健康并不明确。
观点三 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身体无缺陷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
残疾人不得从事出租车司机职业,是出于对出租车乘坐人安全负责。
身体健康的定义,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即四肢健全,身体各主要器官没有重大疾病。
官员解答不允营运原因
任何人取得驾驶证至少要有3年以上驾龄,才能参加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考试。九江市申请从事出租车行业的残疾人均为2010年获得驾驶证,不符合从业条件。
叶琦认为,“九江市现有209辆残疾人助动车允许营运,并不意味着残疾人一旦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便可以从事出租车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客货营运的从业人员,除了具备机动车驾驶执照外,还要取得从业资格证才能驾驶营运车辆,从业资格证考试的条件之一,是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也就是说,残疾人取得驾驶证至少要有3年以上驾龄,才能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目前,九江市申请从事出租车工作的残疾人均为2010年获得驾驶证,不符合从业条件。”
至于3年后,驾龄条件达标的残疾人,向九江市出租车运管部门提出从业申请会不会遭到拒绝,叶琦称:“这个不好说,我们第一次碰到类似问题。虽然国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残疾人从事出租车客运,但据我了解,批准残疾人开出租车,在江西乃至全国都是空白。”
据了解,九江市出租车运管部门了解到一些残疾人准备购置轿车营运的想法后,便积极与市残联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告知残疾人放弃购买轿车营运的计划。2010年6月,九江市运管处、残联联合散发的宣传单中提出,“由于从事出租车营运,事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不鼓励残疾人从事出租客运,这既是对你们生命财产的关心,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关心。”
九江市残联的有关领导告诉笔者,“我一直在关注此事,残疾人开出租车有争议,说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具体解决方案之前,希望广大残疾人朋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合法行为。”
已持续数年的争议
其实,关于残疾人能不能从事出租车工作的问题,早在2006年就已经有争议。
2006年6月,左腿残疾、但三年前已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广州市民麦先生申请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但广州出租车运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称,从没有受理过残疾人报名,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但没有找到明确规定残疾人能否开出租车,他们将情况反映到国家有关部门。
两个月后,出租车运管部门回复麦先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现有的各种规定,残疾人不能办理出租车司机上岗证,但没有进一步详细解释原因,此事当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0年4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新规”实施后,各地对于残疾人能不能从事出租车司机职业,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今年的“全国助残日”,北京市残联新闻发言人吕争鸣表示,未来一段时间残联将与就业部门、维权部门磋商,争取5年内让拿到驾照的残疾人参与出租车运营。广东省残联副理事长孙俊明也公开表示,只要制定严格的制度和准入门槛,未来几年残疾人或能驾驶出租车谋生。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社会上对残疾人就业仍有偏见,并没有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各项活动提供条件。
社会的偏见和残疾人的生活窘迫处境产生认识上的恶性循环,残疾人生活越窘迫越会被他人认为没有能力,导致了一些地方法规在制定某个领域就业的具体细则或执行办法时,没有顾及到残疾人各项权利的实现。(王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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