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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徐州市下肢残疾人 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
Author: 风雨无阻, 车行天下
12/01/2015 09:01:53
2014-12-17 10:11 来源:徐州日报  我有话说2014-12-17 10:11:37来源:徐州日报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交通局徐州市残联

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鼓楼、云龙、泉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铜山新区范围内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第四条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六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二)上肢功能正常且下肢残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三)所驾车型符合准予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

(四)无色盲、精神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身体缺陷。

一名下肢残疾人只能登记驾驶一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号牌、行驶证。

办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手续免收费用。

第六条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规定位置,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只能在具备申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牌证同等条件的残疾人之间转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号牌、行驶证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补办的,车主应当登报声明原号牌、行驶证作废,声明期为十五日。声明期限届满后,由车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补办手续后,注销原号牌、行驶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并收回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号牌、行驶证:

(一)车主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车主死亡的;

(三)车辆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

第十条使用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残疾人证和随车陪护人员相关证明。

(二)不得擅自改变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座椅等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和外观、颜色;

(三)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

(四)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不划分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登记上牌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应当每2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办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检验手续免收费用。

第十二条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不得利用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区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生产、销售行为加强规范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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