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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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快乐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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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对残疾人驾驶汽车解禁以后,部分残疾人把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作为谋生的手段,而多数城市不予准许,导致残疾驾驶员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健全驾驶员不断发生冲突。但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建议准许残疾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扶持,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残疾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问题的探讨
金朝柄
    
  公安部第71号令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躯干和颈部七个方面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身体条件作了规定,对比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肢体残疾人几乎都被排除在外。2006年、2009年和2012年先后作了三次修订,逐步放宽了身体条件。
  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下肢规定为: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前一句与残疾人评定标准表述基本一致,“双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者不受准驾车型限制的,也不属于残疾人。后两句“左下肢、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者属于肢体残疾人,受准驾车型限制。其它六项对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躯干和颈部六个方面的限制,虽有生理缺陷者,但符合申请条件的大部分都达不到残疾标准,不属于残疾人。所以,目前存在争议的残疾人能否驾车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主要涉及肢体残疾中的下肢残疾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残疾人驾驶汽车解禁以后,很多身体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通过正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习和考试,取得了C2或者C5驾驶证,标志着残疾人从此可以合法而又安全的开车了。取得驾驶证后,残疾人驾车主要有三种用途,一是代步,二是货运,三是客运。客运即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还要跨过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这道门槛,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有三种态度:一是装聋作哑式的默许,二是赶尽杀绝式的打击,三是试吃螃蟹式的准许。笔者认为,准许残疾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合法、必要、可行。
  既然公安部已经解禁、残疾人也取得驾驶证,驾车安全就不再是问题。但是反对残疾人驾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者,总是祭出残疾人驾车不安全作为理由,笔者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与之争辩。按照反对者的逻辑,因为残疾人驾车不安全,不能载客运营危及别人的生命健康,只能自载,出了问题自作自受。难道公安部如此漠视残疾人的生命健康吗?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1988年在日本考察时,所乘坐汽车的驾驶员就是一位重度残疾人,回国后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不断提议,公安部经过充分论证,才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放宽了残疾人驾车条件。而香港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允许残疾人驾驶出租汽车。笔者对某市的残疾人驾车安全进行了调研,残疾人驾车三年来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曾受到车管所领导的表扬。即便退回到还存在三轮车的1998年前,残疾人连驾驶证都没有,其肇事率也远远低于健全人的四轮车。
  反对的第二个理由是残疾人驾车不能载客,这也是没有任何依据。2012年5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规定的载客汽车包括乘用车、客车、校车,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表述为“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可知残疾人专用车是加装驾驶辅助装置的乘用车,自然也属于载客汽车。2012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恰恰限定了此类残疾人只能驾驶载客汽车。只要残疾人驾驶的是载客汽车车型,载客就是合法的。
  最后一个直接的反对理由就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残疾人可以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这个理由更为荒唐,也是法盲的表现。笔者想反问,又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残疾人不可以驾车从事出租客运呢?众所周知的一个法律原则是,对公职部门来讲,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做的你就不能做,对公民个人则相反,法律没有规定你不能做的你就可以做。能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须以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为依据,要看是否具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1997年建设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出台的公共交通法规和规章也作了相应规定,如2012年11月29日发布的《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申请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都没有排除残疾人,说明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员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从业资格。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也只是规范(而不是取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当时残疾人没有驾照且车辆不正规都可以运营,现在残疾人合法驾驶正规车辆,更没有理由禁止运营。
  由于残疾人驾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存在争议,目前多数城市不允许残疾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从媒体能够搜索到公开报道残疾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仅有内蒙古的赤峰市、湖南的常德市和贵州的瓮安县等(含残疾人购车由健全人驾驶)。然而残疾人因为身体残缺,大多数没有正式的工作,养家糊口都成问题,购买一辆正规的汽车更是不容易,所以不少城市的肢体残疾人未经过批准,就自行把残疾人专用车组织起来,并在车身上印制或悬挂特殊的“残疾人载客汽车”标志,从事出租客运。导致残疾驾驶员的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健全驾驶员不断发生冲突,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指出,残疾人在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运营手续之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是非法的。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笔者认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是适合残疾人从事的一种就业方式,各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建共享小康社会,应当准许符合出租汽车客运从业条件并持有C2或C5驾驶证的残疾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而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加之社会对残疾人存有偏见,残疾人个人或组织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投标,中标是很困难的,残疾人个体去参加健全人的公司也不现实。建议按照城市出租汽车总数的一定比例(可考虑5%至20%)分配给残疾人,让残疾人自己组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残联协助监管。这样不仅解决了残疾人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问题,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另一方面又可以为缓解城市“打的难”贡献出残疾人的一点微薄之力。
  附带说一说残疾人标准的问题。前文提到虽有生理缺陷者,但符合申请条件的大部分达不到残疾标准,不属于残疾人。这部分人群在社会上一般不被视作健全人,仍然经常受到歧视,他们的权益谁来维护?笔者双下肢不等长约4厘米,按标准不属于残疾人,然而高考曾被大学拒绝录取,分配工作被单位拒绝接收,因为残疾到了残联工作,甚至有一次笔者去某县政务中心咨询关于房产的问题,未及开口就有热心的工作人员指引告知残联在某处。2006年12月1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4%。现在已经过去了八年核发残疾人证只有约三千万,是否与标准过严有关值得考虑。笔者建议对残疾人评定标准进行适当修改,让达不到现行残疾人标准又确有生理缺陷而不被视作健全人的人群能够办理残疾人证,并享受残疾人待遇。
  (附记:本文仅代表本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单位和其他个人,并仅作为残疾人工作理论研究和法律适用探讨,任何残疾人不得以此作为从事非法运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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