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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无障碍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停车场可设残疾人专用车位
Author:
风雨无阻, 车行天下
02/12/2013 20:26:14
发布时间: 2013-12-01 13:59:34 来源: 贵州都市报 作者:记者 王奇
摘要: 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0至6岁残疾儿童享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
为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条例(草案)》提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儿童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保健网。
康复服务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对0至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不能到校的残疾儿童 可以组织送教上门
《条例(草案)》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特殊教育学校相同。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组织其入学或者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送教上门服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尽力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劳动就业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 可享受优惠待遇
《条例(草案)》提出,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可有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搭乘,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医疗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等,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费用。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提出,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从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住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
公共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无障碍享用物质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设施提供服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Author:
香港啊光, 车行天下
06/12/2013 16:45:23
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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