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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外牌非机动车将不得在上海通行 相关罚款额提高
Author:
风雨无阻, 车行天下
08/11/2013 21:25:08
2013年11月08日 09:43 车讯网
近年来,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尤其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速,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昨天公布,明年3月1号起,上海将实施最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外牌非机动车将不得在上海通行。来听东广记者赵旻的报道。
【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份,在上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300万辆,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而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违法行为91万起,其中一半以上,也就是55%都是电动车违法。而原来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01年,显然和上海快速的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新版《管理办法》将于明年3月1号起正式实施。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说,新版管理办法首先在生产领域提升安全要求,将国标中电动车、残疾车的电动机功率和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在流通环节,则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只有进入目录中的车型,才能获得上路资格。
(实况)只靠末端管理,公安交警管理难度很大,因为源头大量不合格产品不断涌入道路,给交警管理很大难度,这次适用范围向前拓展,从生产领域就开始抓起。
新办法还规定,除自行车和残疾人手摇车外,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要在上海行驶,无论在本地还是外地购买,都必须依法强制在上海登记上牌。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为没有纳入产品目录无法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实况) 管理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及市政府规定应当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牌,方可上路,自行车实行自愿登记,不做强制性规定。
交警部门对过渡期的非机动车依法上牌问题作出了解释,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韦恺人说,在昨天之前买的目录之外的车,还可以用三年多。
(实况)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但是因为没有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本市交管部门将大大加强对无牌无证非机动车的处罚力度。原来是警告,或处5元以下罚款,现在,则罚款额提高到了50至200元;如果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情节严重的还要罚500至1000元。韦恺人说,
(实况)这些处罚力度提升,将有效给路面执勤交警提供有效法律武器,希望能够触动违法人,提高他们的安全通行的意识。】
交管部门还提醒,燃气助动车也就是俗称的LPG将从今年底彻底告别历史舞台。燃气助动车原本是从清洁能源的角度出发,作为燃油助动车的替代产品。但发展到今天,其在安全性上的缺陷越来越明显。特别是燃气助动车上的小钢瓶,成为流动的危险源。市政府早在2005年就做了研究,考虑到燃气助动车的有效使用期限一般为8年,决定自2005年开始,经8年时间逐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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