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审议交通法规草案 电动车闯红灯或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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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26 13:06 来源: 国际旅游岛商报 作者:孙婧 何三娜

  近年来,海南机动车、电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迅猛增长,道路基础设施与交通通行供需矛盾越发突出,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9月25日上午,省政府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将从严治理我省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车辆占道停放、行人通行秩序混乱等顽症。

  海南亟需出台适合省情交通法规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都只是原则上的规定。现在,全国各省区市除海南和内蒙古(内蒙古正在征求法规意见)外,都已经出台适合当地的《道交法实施办法》。

  从目前省情来看,海南在2006年出台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仍有一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明确。此外,海南多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也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规定交通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

  《草案》还增加了对停车场、停车泊位、停车点设置和管理的要求。如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便利位置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泊位;城市道路沿线单位、个人设立停车场时,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时,可以设立固定式的管理设施,但不得占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车辆;城市道路沿线单位、个人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设立停车场时,有条件的,应当留出不少于1.5米的道路供行人通行等。

  规定交通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电动车闯红灯逆行或罚款50元

  据悉,《草案》主要对《道交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草案》规定,本省可以对部分小型汽车号牌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公示,公开竞价所得款项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公安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草案》对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了规定,如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违者给予口头警告,影响道路通行处30元罚款;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

  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行为,《草案》规定,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警现场指挥通行的,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却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等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如果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或者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等行为,违者处100元罚款。

  《草案》还对行人、乘车人的交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有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向车外抛洒物品等行为处警告或20元罚款。而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行人通行的立交桥及其他桥梁,以及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等行为同样会被警告甚至处以50元罚款。

  审查建议加强残疾人电动车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于《草案》进行了审查,并从政府服务职能、电动自行车管理、校车管理等方面对《草案》提出了细化建议。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工委”)针对近几年海口、三亚电动自行车大量增多以及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电动车上路营运现象突出的问题,建议《草案》增加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以及对残疾人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和驾照管理。

  考虑到乡镇和农村山区小孩上学大多乘坐农用车、改装车、报废车等,安全隐患多,内务司法工委建议《草案》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校车,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内务司法工委关注到了《草案》中的罚款规定,认为虽然按照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但是容易给公众造成重处罚轻教育的感觉,因此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若此办法《草案》通过审议并施行,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或将随之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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