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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及小型客车管理的通告
Author: 风雨无阻, 车行天下
30/05/2013 21:06:10
来源:南昌日报 关键字:电动车;摩托车;代步车;小型客车;交管部门 作者: 2013-05-29 11:22

  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对本市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及小型客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禁止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

  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昌市城区通行。

  三、摩托车驾驶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视不同情况依法处以暂扣、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一)违反交通禁行规定;

  (二)无证驾驶;

  (三)驾驶无牌无证、套牌遮牌、非法改装车辆;

  (四)不戴头盔;

  (五)乱停乱放。

  四、对电动车未按规定上牌、违规载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

  五、对利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六、车辆擅自改装后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七、各相关执法部门在查处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小型客车违法违规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之规定进行证据保存。

  八、对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车辆的厂家、加工业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车辆的网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九、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希望广大市民珍爱生命,积极维护自身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自觉抵制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营运和小型客车非法营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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