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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残疾人专用车禁止经营旅客运输
Author: 风雨无阻, 车行天下
15/05/2013 21:43:57
针对屡禁不绝的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代步车载客运营现象,有关部门强调
残疾人专用车禁止经营旅客运输
闽西新闻网http://www.mxrb.cn2013-05-15 09:54 来源:梅州日报

核心提示:
本报讯 去年12月份以来,我市开展对市区报废、无牌、无证、经营性机(电)动三轮车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部分非法三轮车的车主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开车载客,有些非残疾人甚至利用残疾人代步车载客运营,这不仅扰乱了客运市场正常秩序,还威胁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相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还市民一个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近日,记者随市交警、交通及城管部门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执法发现,部分人员无残疾证却在驾驶有残疾人专用车标识的三轮车。对此,相关部门已对这些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记者从市区机(电)动三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法制局了解到,《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驾驶报废、非法改装、拼装的机(电)动三轮车也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同时,《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一千元罚款。  (严海苑 何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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