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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浅谈对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几点看法
Author:
风雨无阻, 车行天下
13/08/2012 23:52:47
时间:2012-08-13 10:13 来源:新浪滨州
在一些县城乃至市区,我们发现不少破旧的三轮摩托车从事营运,其中大部分驾驶者竟是残疾人。他们思想认识有偏差,办证意识低。他们认为办驾驶证经济上负担较重划不来;另一方面认为办驾驶证太麻烦,或者是“只在乡村道路骑,又不进城,没人查我”没有必要办证。乡村道路管理的长期失控和宣传机制不健全,造成了驾驶人的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根据调查,仅在我市城区,残疾人驾驶的营运三轮摩托车就有很多,城区10%的交通事故与他们有关。残疾人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现象,在全省其他各地也普遍存在,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一、残疾人从事三轮摩托车营运的情况:
驾驶三轮摩托车参与营运的残疾人大多来自企业、乡镇、农村,有些已由政府安排就业,但嫌工资待遇不高而自动离职;有些因工伤致残,但已得到政府补偿;有些原先从事补鞋、修伞等手工行业;有些原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这些残疾人看到驾驶三轮摩托车从事营运的劳动强度低,而收入又较高,且能长期在城区居住,因此纷纷加入营运队伍。这些残疾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二手破旧的三轮摩托车,或者对二轮摩托车进行非法拼装后上路营运。这些车辆成本低廉,且不缴任何税费。
二、城区残疾人营运载客的危害:
(一)驾驶水平低劣。这些残疾人都不同程度地肢残或聋哑,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自制能力较差,加上未经过正规的驾驶技术培训,对路面突发情况的判断和处理能力低,在紧急情况下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二)车辆破旧,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大部分车辆是非法拼装或破旧的二手车,机械性能差,稍不小心,即可能导致车祸;
(三)责任能力低。残疾人系社会弱势群体,多数家庭贫困,一旦驾驶三轮摩托车从事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没有赔付能力,加上车辆没有参加保险而无法转嫁赔偿责任,给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带来很大困难,引发多种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安定;
(四)扰乱正常营运秩序。这些车辆由于成本小、票价低,不受营运线路的限制,对正常营运的“面的”、出租车造成较大冲击,破坏了正常的营运秩序。加上乱停乱放、违章行驶,给交通秩序也带来负面影响,虽经有关部门多次联合整治,但收效不大。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新的修改;
(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三)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器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为保障公安部令第111号的贯彻实施,公安部修订了业务工作规范,建立了专门考试题库,制作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下发各地,并对驾驶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统一升级改造,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业务培训。同时,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安排考试,提供科目一专用考试机位,方便残疾人办理各项业务。为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顺利开展,公安部会同中国残疾、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向广州的通知》,会同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配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进一步明确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驾驶培训、车辆加装辅助装置的质量监管、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管理等工作要求 。
下面,笔者结合实际谈一下第111号令对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修改的原则与规定。
一、关于第111号令放宽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的原则: 为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及满足残疾人家是汽车的需求问题,大队在准备充分、确保安全,积极稳妥地推进的前提下,经上级部门研究确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条件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应当本着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先解决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及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驾驶汽车的问题。确定这原则主要是考虑: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整体现状看,目前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改装技术比较成熟,工艺比较简单,车辆加装相应补助装置后,下肢残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动、转向和加速等装置。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设计的车辆改装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根据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二、第111号令具体的规定:
111号令修改了原部令的15项内容和6个附件。修改决定共24条,其中涉及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17条。增加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放宽了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具体讲,从下肢、手指、听力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是在下肢方面,在原来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
1、 第111号令规定:1是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5.需要强调的是,除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是不允许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2是在手指方面,进一步放开了右手拇指和手指末节的条件规定。
2、第111号令规定后,各类残疾人分别可以驾驶的机动车类型:1是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微、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2是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3是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4是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器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C1,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5是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C1,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Author:
红黑米兰, 考取驾照
17/08/2012 22:44:46
我们上肢残疾人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考驾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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