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C5车型技术检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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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06月04日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残疾人驾驶汽车已成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工作,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掌握相关规定,更新技术标准。2009年12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的和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规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进行了新修改,增加了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作辅助装置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的相关要求等内容,新修改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于2010年4月2日起实施。各机动车安检技术检验机构要大范围,多渠道收集国家有关残疾人驾驶汽车的信息,了解掌握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更新相关技术标准。

二、认真组织学习,加强人员培训。机动车安检机构要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国家标准,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作辅助装置的汽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涉及加装肢体残疾人操作辅助装置的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相关标准,各机动车安检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登录员外检员、引车员、技术员等关键检验岗位人员的培训,要做的检验人员不仅要熟悉标准的新要求,更要熟练运用,准确检验,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三、依据标准,严格检验。对残疾人驾驶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车辆信息登录、线外检验、线内检验、检验结果处理及检验原始记录存档等检验环节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修改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杜绝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作辅助装置的汽车,要认真查验是否有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是否持有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信息一致。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立即终止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送检车辆信息。

四、依据标准要求,及时修改检验记录单。根据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1号修改单的规定,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附录E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中的“43.驾驶室固定、安全带*”更改为“43.驾驶室固定、操纵辅助装置*”。各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按照新修改标准要求及时修改相关检验记录单格式。

五、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各机动车安检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业务提供方便,在办公、检测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设立“绿色通道”,配备业务办理引导员,优先受理、办理有关业务,减少残疾人等候时间,为残疾人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提供优质服务。

各机动车安检机构要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要认真落实各项要求,严格依据标准检验,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各机动车安检机构,请于6月30日前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修改,并将有关标准学习、人员培训、检验工作开展情况同修改后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一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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