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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Author:
风雨无阻, 车行天下
30/08/2011 10:26:13
时间:2011-4-22 9:18:54 来源: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作者:
各市(州)、中铁二局、核工业残联:
中国残联等七部委于2010年3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为做好这项工作,省相关部门下发了有关文件,给予了大力支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
各市(州)残联要充分认识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是中国残联、公安部等七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 “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的具体体现。
我省各地积极开展此项工作。特别是攀枝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还与市残联联合发文,制定了许多优惠残疾人学习驾驶汽车的规定。例如“在正常人收费的基础上由培训学校优惠10%”、“对培训合格并取得C5驾驶证的给予一次性800元补助费”等。各市(州)残联可学习借鉴攀枝花市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各项工作,使渴望能够学习驾驶汽车的残疾人能够在本地驾校参加培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残疾人也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有关要求
1、残联对培训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C5)驾驶证》的残疾人,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辅助装置和技能培训补助费。该项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残联各承担500元,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C5)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领取补助费。
3、各市(州)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情况及已取得残疾人C5驾驶证的残疾人名单,务必于每年8月30日前汇总统一上报省残联,省残联按照上报名单下拨经费。
联系人:林居忠
电话:028-83376970 13648001960
传真:028-83376970
邮箱:1164059044@qq.com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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