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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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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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道路交通法》摘要

1960年实施的道路交通法中 第88条(无资历获取驾驶执照的原因)
以下各项中不论具有哪一项都不可以取得驾驶执照。
一考取大型汽车驾照而不满20岁考取普通驾照大型特殊驾照和牵引驾照而不满18岁考取摩托车驾照小型特殊车和电动自行车驾照而不满16岁者。
二精神病精神薄弱者癫痫病患者眼睛看不见耳朵听不见不能讲话的人。
三以上各种以外的政府命令中决定的身体有残疾的人。
四酒精麻药大麻鸦片和觉醒剂中毒者。

以上道路交通法到1993年为止修改了18次2002年又进行了修改这次对残疾人限制放宽了许多。

2002年修改后的《道路交通法》关于残疾人无资历获取驾驶执照的原因之修订
一无资历获取驾驶执照的原因一条的废止 (「道路交通法」第88条第90条第1项和第103条第1项以及「道路交通法实施令」第33条中的23和第38条中的第2项)
1修改内容
曾经以患有一定的疾病的原因而不能够考取驾驶执照的的说法被废除止现在改为根据报考驾照的人对于汽车及机动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有没有障碍来分别判断。具体来说即使是考试合格如果有一定的疾病并且影响到安全驾驶的人从确保交通安全方面考虑也会有不能取得驾驶执照的可能。(对于考试合格的人有拒绝发放或者保留发放驾照的可能对于已经取得了驾照的人也有取消驾照或停止驾照使用的可能。)
驾照的拒绝保留取消和停止的对象是患有以下几种疾病。
(1) 精神分裂症 (对于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所需要的认知预测判断和操作等相关能力的欠缺及病状不明显者除外。)
(2)癫痫 (发作后没有再发的担忧即便是再发作也不会造成意识障碍和运动障碍同时一般在睡眠中发作的病人除外。)
(3)再发性昏厥 (是指因大脑全体缺血引起的暂时意识障碍造成的疾病并且有可能再发作的人。)
(4)无意识性低血糖症 (可以人为的调整血糖者除外。)
(5)躁郁症 (包括躁狂病和忧郁症对于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所需要的认知预测判断和操作等相关能力的欠缺及病状不明显者除外。)
(6)严重的困倦症状明显的睡眠障碍。
(7)以上各项以外的对于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所需要的认知预测判断和操作等相关能力的欠缺以及令人担忧的疾病症状明显者。
此外以下的人是驾照吊销或停止使用的对象。
(1) 痴呆
(2)有以下的身体残疾
A眼睛看不见
B由于身体机能的残疾不能座立的人。
C没有四肢或者四肢全部残废者。
D以上各项以外的对于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所需要的认知与操作能力欠缺者(道路交通法91条中规定的条件附加后能够证明该能力得到恢复者除外。)
2适用对象
2002年6月1日以后适用。(2002年以后以前被判定为不可以考取驾驶执照的人可以参加驾驶执照的考试。)
3咨询机关
关于具体的判断基准请到各都道府县警察署询问。
另外各都道府县警察署都设有驾驶适应性咨询窗口对于是否可以考取驾驶执照等问题随时都可以咨询。
想考取驾驶执照的人在驾照申请或者去驾校之前请先到驾驶适应性咨询窗口去进行咨询。

《日本道路交通法》有关车辆驾驶适宜性检验的合格标准摘要

(驾驶条件)
第九十一条
公安委员会为防止道路上出现危险保障其他车辆的安全行驶在需要的时候及必要的程度上根据驾驶人的身体状况及驾驶能力对其能够驾驶的车辆种类加以限制还须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这些限制和条件是可以变更的。
(适宜性检验)
第二十三条有关汽车等机动车驾驶的适宜性检验参照以下表格的项目其合格标准依照此表格规定执行。
科目 合格标准
视力 一 大型驾照大型汽车临时驾照(以下简称「大型临时驾照」)牵引驾照以及第二种驾驶执照(以下简称「第二种驾照」)的适宜性检验两眼视力(依照国际视力裱包括矫正视力)在08以上单眼测试时每只眼都应在05以上。二 小型摩托车及小型特殊汽车驾照(以下简称「小型特殊驾照」) 的适宜性检验两眼视力在05以上一眼失明者另一只眼的视野在左右150以上视力在05以上。三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适宜性检验两眼视力在07以上而且每只眼都在03以上如果一只眼未满03或者一眼失明者另一只眼的视野在左右150以上视力在07以上。
色彩 识别 能力 具有识别红黄蓝的能力。
深度视力大型驾照大型临时驾照牵引驾照以及第二种驾照的适宜性检验用深度知觉检查器在25米的距离反复做三次检查其平均无差在2公分以内。
听力 听力 {第一种驾驶执照(以下简称「第一种驾照」)以及临时驾照的适宜性检验包括适用助听器}在10米的距离能够听到90分贝的鸣笛声。
运动能力汽车等机动车的安全驾驶时必要的认知及操作能力欠缺四肢或躯干残疾者依照「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中规定的在需要的时候及必要的程度上根据驾驶人的身体状况及驾驶能力对其能够驾驶的车辆种类加以限制还须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在保正安全驾驶不会出现险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合格。

(警察厅2002年5月公布的残疾人驾驶汽车标识的通知)
身体残疾人标识的索取办法
1 依据修正后的「道路交通法」从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身体残疾人标识制度。
2 对已经持有大型汽车或普通汽车驾照的人因为肢体不自由的原因在驾照上附加了条件继而驾驶普通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正常驾驶带来影响并易出危这时残疾人驾驶员必须在车上贴有残疾人标识以引起其他司机的注意.
3这个标识在汽车商店或者各都道府县的交通安全协会可以买到.
4咨询机关
警察厅交通策划科
03-3581-0141
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交通部
各都道府县的交通安全协会

2002年5月
警察厅交通局

(关于身体残疾人标识的使用)
根据警察厅的通知残疾人有在汽车的前后张贴残疾人标识的义务而其他车辆对贴有此标识的汽车进行挤兑或超车将被指控违反「道路交通法」.受到5万日元以下罚款.
标识应贴在车前车后距离地面0.4米以上1.2米以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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