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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Author:
风雨无阻, 车行天下
06/05/2010 21:51:57
文章类别:【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04/05/2010 11:03:23】
鲁卫医字〔2010〕59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残联: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附件1)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的体检无效。残疾人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时,要提供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驾驶人员身体条件证明》表格(附件2)。
二、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在交费、体检等环节优先为残疾人办理,减少等候时间,为残疾人提供便利。体检收费依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发【2005】53号)文件有关标准,每人每次按40元标准收取检查费。
三、各市卫生局负责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督导检查,确保体检质量。严格按照《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体检项目及标准》(附件3)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机动车驾驶人员身体条件证明》中。主检医师(应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体检结果作出最终结论,并签字负责。
附件:1.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体检机构名单
2.机动车驾驶人员身体条件证明
3.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体检项目及标准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列表:
1.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体检机构名单
2.右下肢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卫医政发【2010】34号)
3.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体检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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