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项目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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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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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人身伤害赔偿 1.医疗费用。实践中包括实际支出和后期治疗支出。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一审辩论终结时结案,之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之后产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部分另行处理。实际发生后,再支付。 2.失去的时间。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湖北省的标准是每天15元。 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4.护理费。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需要明确护理的持续时间、护士人数和每天的护理费。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分为特殊护理、初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原则上护士人数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需要多人护理的意见的,可以要求多收一人的护理费。 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5.交通费是指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前往医院治疗、住院、转院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及其亲友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事实所发生的交通费用。要考虑交通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农村居民伤残赔偿。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被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补偿系数*补偿期限。 7.城市居民残疾补偿。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期限*赔偿系数。 8.残疾人用具费。需要注意的是:(1)辅助装置按常用适用装置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根据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三)超过辅助器具固定缴费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缴纳相关费用五至十年;(4)残疾辅助器具的支付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但要保证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已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应严格掌握以下标准和计算方法: 1.医药费 医院根据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治疗的必要费用,据实计算支付。结案后,仍需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支付。 2.失去的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这里的“有固定收入”包括有固定收入的非农业人口和有固定收入的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非农业人口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取得收入的人员。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按交通事故发生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征收起点的,以征收起点为限。有固定收入的农业人口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从业人员,其收入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这里的“无固定收入”是指具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相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够维持其正常生活的人员,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务人员等。对于没有收入的受害人,不应计算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 对住院的伤残人员,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偿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用 在此期间,如果伤者需要护理,要有医院证明,护理费要赔偿。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这里的“无收入”是指一个人的收入来源主要或完全依赖于他人的供给,或仍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 5.残疾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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