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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案情回顾 某日中午,秦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当其送乘客韦某至小区门口,车辆再次起步时,造成倚靠在车辆右后侧的韦某摔倒。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主要责任,韦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 另查明,秦某驾驶的案涉车辆登记在女儿秦小某名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投保单载明:投保车辆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从事网约车平台营运。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秦某驾驶机动车起步时观察疏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韦某倚靠在机动车上妨碍道路安全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法院酌定由秦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主要责任,由韦某自担40%的次要责任。 本案中,网约车公司与秦某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也应当共担风险,并且秦某不具有营运资质,被告网约车平台未及时审查并清退。因此被告网约车公司应与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秦小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秦小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明知其父亲秦某驾驶该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相较家庭用车,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其应当对该事故损失赔偿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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