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驾车行业门户网站,残疾人的驾车网
JSP Page QQ登录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 交通安全 >> 正文

男子违规车被扣 诉请撤销处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6-09-27 08:08:28.0, 阅读次数:26703, 更多... 收藏 打印

2016年09月24日 20:5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田阳9月24日讯(通讯员 韦凤英)韦某驾车违反规定被公安交警部门扣车,韦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公安交警作出扣留机动车的处理决定和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 韦某系残疾人,2016年2月14日10时许,其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搭载3名乘客从田东往田阳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4线1883KM路段时,被被告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韦某所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改装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标准。故被告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正三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法行为,遂向原告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韦某对该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认为其是残疾人,所驾驶的车辆是残疾车,属于非机动车类,依法应按照非机动车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调整,并向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理决定。韦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韦某无证驾驶的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向原告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原告,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商城分类商品
扫描下面的二维码,查询残疾人驾校,驾照,辅具
廊坊康复养老 北京丰顺驾校 中国国际养老、辅具及康复医疗博览会 武汉养老展 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 广州国际养老博览会 广州老博会 广州医博会 中国残疾人网站
京ICP备130061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