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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二次征求意见稿 退换期延长30天

发布日期:2012-01-17 10:22:41.0, 阅读次数:2059, 更多... 收藏 打印

2012年01月17日07:2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钱卫华 [提要]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二稿共9章49条,其中汽车退换期限由30天增长到60天,还增加了“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 质检总局表示,昨天开始继续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月10日前继续提出反馈意见。   本报讯 (记者钱卫华)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二稿共9章49条,和初稿8章46条内容相比,变化不少,其中,汽车退换期限由30天增长到60天,还增加了“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   质检总局表示,昨天开始继续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月10日前继续提出反馈意见。   主要变化   类别一稿二稿三包三包责任由销售商负责。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但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退换家用汽车的退换期限是30天。该项全部修改,不但退换期限增长为60天,还增加了“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鉴定在二稿第七章的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罚则二稿提出罚则内容共为6款内容,分别针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行为所违反的规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对于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除了责令改正外,还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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